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范
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與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的監測方法、主要監測項目、數據有效性、監
測數據統計、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和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重慶市環境監測中心、武
漢市環境監測中心和蘇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7年12月14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為確保噪聲自動監測點位能夠正確反映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狀況,遵守點位布設原則,能長期、
穩定、準確的運行,應執行以下監測點位確定程序。
A.1若原有功能區監測點位符合要求,直接在該點安裝噪聲自動監測儀器。
A.2如需新增點位,先按以下步驟提出備選點位
a)按照GB3096中聲環境功能區普查監測法,各類功能區粗選出其等效聲級與該功能區平均
等效聲級無顯著差異,能反映該類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特征的測點若干個作為備選。備選點位數量應
是擬建點位數量的2~3倍。
b)對備選點位進行實地拗察,初步判斷是否符合點位布設原則,是否具備設立條件。
e)對于滿足點位布設條件的備選點位,繪制備選點位周邊200m范圍內環境現狀示意圖,包括:
道路(標注車道數、車流量等信息)、建筑物(標注高度、用途等信息)、固定聲源、綠化帶等,測
量該點位聲環境質量情況。
A.3編制監測點位的備選方案并報省級環境監測部門,組織專家現場考察認定,確定自動監測點位
后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備案。
B.1長期變化趨勢統計
B.1.1分析24小時噪聲趨勢:繪制24小時的聲級變化圖形。繪制總體時間分布圖時,同- -點 位不
同日期的小時等效聲級采用能量平均,網- - 類功能區不同點位的小時等效聲級采用算術平均。
B.1.2分析長期均值:計算各監測點位每月、季、年的晝間、夜間等效聲級能量平均值,參照GB 3096
中相應的環境噪聲限值進行分析評價。
B.1.3分析長時段噪聲分布趨勢:統計每月、季、年各監測點位晝間、夜間等效聲級的分布情況,
分析此點位常態噪聲水平及突發事件時噪聲水平。
B.1.4比較各類功能區特點:從各類功能區月、季年的晝間、夜間平均等效聲級,24小時的變化
趨勢,12 個月的變化趨勢及超標情況等方面,分析各類功能區特點。
B.2相關因素分析
B.2.1統計覆蓋面積、人口數:統計各類聲環境功能區覆蓋面積及人口數量,分析各類功能區聲環
境質量監測結果代表的人口數量及影響程度.
B.2.2分析超標數據:統計各監測點位每季、年的平均超標幅度及超標幅度分布情況。對于超標數
據,記錄其超標原因,統計功能區聲環境的主要超標原因。
B.2.3分析氣象因素影響:
a)若分鐘平均風速大于5 m/s或降水量大于0,則剔除該分鐘聲級數據。參照62中對最少監
測時間的要求計算晝間、夜間等效聲級,與未剔除時的晝間、夜間等效聲級比較,評估風速、降水
量對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的影響。
b)比較有風、降水、雷電等特殊氣象條件日期的晝間、夜間等效聲級與月均值的差異,評估
氣象因素的影響。
C.1總則
C.1.1對各點的儀器設備應建立檔案,包括點位信息(站點編號、地址、海拔、經緯度等).設備.
信息(儀器型號、編號、運行時間、IP 地址等)、儀器故障檢修更換記錄等:
C.1.2臺風、暴雪、沙塵等特殊天氣下應提前做好防護工作,必要時可斷電,卸下傳聲器,檢查機
箱密閉性。強對流天后,宜增加現場巡檢維護。
C.1.3檢查維護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檢查維護后應做好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維護人的姓名、維護時
間、各站點狀態、站點各部件狀態、故障處置信息等。
C.1.4保證有足夠的備件及備用儀器。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增購,以不斷調整和補充。
C.2日常檢查
C.2.1應每天定時遠程自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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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每日檢查各監測站點的數據傳輸情況是否正常。若發現某站點數據傳輸異常,應立即查明原
因并排除故障。短時無法解決數據傳輸問題時,應及時從站點終端處人工備份數據。
C.23每日通過遠程監控系統檢查各站點運行狀況是否正常。
C.2.4每日應對各站點的時鐘和日歷設置進行檢查,若發現時鐘和日歷錯誤應及時調整。
C.2.5每日應對各站點噪聲事件的錄音進行回放,備注主要噪聲源。
C.26每日應檢查數據是否異常,如:數據極高或極低、持續不變或與前幾日平均值相差較大等。
出現異常值時,均不得擅自刪除,應先檢查數據異常原因,再根據原因判斷數據是否有效。
C.2.7日常檢查情況應每日記錄。
C.3定期巡檢及維護
C.3.1應定期(至少每月- -次)進行聲校準。
C.3.2檢查站點支架、機箱外觀是否完好。檢查傳聲器、延長電纜、避雷設施等外部設備是否被損
壞,是否附有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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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3對噪聲自動監測站點機箱內、外進行清潔。
C.3.4檢查儀器及系統的工作狀態參數是否正常,電源、風扇、通訊設備和輔助設施等是否穩定,
如需更換,現場需用備件替代,檢查維護要求見表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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