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石化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源分為:設備動靜密封點泄漏;
有機液體儲存與調和揮發損失;
有機液體裝卸揮發損失;
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逸散;
燃燒煙氣排放;
工藝有組織排放;
工藝無組織排放;
采樣過程排放;
火炬排放;
非正常工況(含開停工及維修)排放;
冷卻塔、循環水冷卻系統釋放;
事故排放等12類源項。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
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石油化工行業試點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機化學原料制造、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制造、合成橡膠制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制造和倉儲業。
辦法規定直接向大氣排放VOCs的試點行業企業應當繳納VOCs排污費。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費。
VOCs排污費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征。
VOCs污染當量數=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當量值(千克),VOCs污染當量值暫定為0.95千克。
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區分生產過程的VOCs污染源項,分別采取實測、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進行計算。
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根據生產工藝過程中投用原輔料及回收有機溶劑量,按物料衡算法進行計算。
有機液體儲存與調和揮發損失;
有機液體裝卸揮發損失;
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逸散;
燃燒煙氣排放;
工藝有組織排放;
工藝無組織排放;
采樣過程排放;
火炬排放;
非正常工況(含開停工及維修)排放;
冷卻塔、循環水冷卻系統釋放;
事故排放等12類源項。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
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石油化工行業試點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機化學原料制造、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制造、合成橡膠制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制造和倉儲業。
辦法規定直接向大氣排放VOCs的試點行業企業應當繳納VOCs排污費。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費。
VOCs排污費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征。
VOCs污染當量數=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當量值(千克),VOCs污染當量值暫定為0.95千克。
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區分生產過程的VOCs污染源項,分別采取實測、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進行計算。
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根據生產工藝過程中投用原輔料及回收有機溶劑量,按物料衡算法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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