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國家環境質量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現批準《聲環境質量標準》為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按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以上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以上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bz.mep.gov.cn)查詢。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GB/T 14623-93)廢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質檢總局孫曉康會簽)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時,應當分別不同的功能區進行制定。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則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依法進行管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現批準《聲環境質量標準》為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按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以上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以上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bz.mep.gov.cn)查詢。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GB/T 14623-93)廢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質檢總局孫曉康會簽)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參考資料:http://www.zhb.gov.cn/info/bgw/bgg/200809/t20080917_128814.htm
所謂聲環境質量標準環境噪聲,是指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而規定的環境中聲的最高允許數值。聲環境質量標準體現了國家保護聲環境的政策和要求,是衡量聲環境是否受到污染的一個尺度,同時又是進行環境規劃、環境管理和制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依據。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時,應當分別不同的功能區進行制定。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則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依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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