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加油站VOC氣體檢測儀復合氣體檢測s 無組織排放源(指 VOCs 無組織廢氣收集后轉變為有組織排放),執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兩方面:
一是排放濃度控制。
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
二是處理效率要求。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規定:收集的廢氣中 NMHC初始排放速率≥ 3 kg/h 時,應配置 VOCs 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 kg/h 時,應配置 VOCs 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 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 VOCs 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以上規定的目的是針對 VOCs 通風排放的特點(氣量規模大、濃度低,濃度達標容易,但總量并未減少),通過對大源實施VOCS排放“排放濃度 + 處理效率”雙指標控制,有效減少 VOCs 排放量;對小源則簡化了要求,僅要求排放濃度達標。
三、概括起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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