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2010 年5月,中國發布的《環境保護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 33號),首次從國家層面上提出了開展 vocs 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地方標準
原有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僅對苯、甲苯、二甲苯以及酚類和甲醛的排放濃度進行限制,后又頒布的《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1996),《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07),《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1-2007),《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07),《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及《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增加了對苯并芘、油煙VOCs、油氣VOCs、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VOCs 排放的限值。針對惡臭污染物出臺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VOCS排放(GB 14554-1993),對硫醇、硫醚、胺類等散發惡臭氣味的污染物(大部分是揮發性有機物)作出了規定。 地方控制標準方面,北京市、上海、廣東省等走在前列,正在制定嚴格的VOCs 排放控制標準。標準中需要控制的特定項目有所擴展,但是與國外相比,仍然控制得比較粗放。
①北京市:《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1/447-2007),《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DB 11/501-2007)。
②上海市:《半導體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31/374-2006)
③廣東?。骸都揖咧圃煨袠I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4-2010),《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5-2010),《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6-2010),《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 /817-2010)等。什么是VOC?
VOC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縮寫.其定義有好幾種,例如,美國ASTM D3960-98標準將VOC定義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美國聯邦環保署(EPA)的定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世界衛生組織(WHO,1989)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定義為,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有關色漆和清漆通用術語的國際標準ISO 4618/1-1998和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對VOC的定義是,原則上,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發揮發的有機液體和/或固體.同時,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在測定VOC含量時,又做了一個限定,即在通常壓力條件下,沸點或初餾點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機化合物.巴斯夫公司則認為,最方便和最常見的方法是根據沸點來界定哪些物質屬于VOC,而最普遍的共識認為VOC是指那些沸點等于或低于250℃的化學物質.所以沸點超過250℃的那些物質不歸入VOC的范疇,往往被稱為增塑劑.
這些定義有相同之處,但也各有側重.如美國的定義,PPMHTV 甲醛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強調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就叫作豁免溶劑,如丙酮、四氯乙烷等.而世界衛生組織和巴斯夫則對沸點或初餾點作限定,不管其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國際標準ISO 4618/1-1998和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也不管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只強調在常溫常壓下能自發揮發
可將這些VOC的定義分為二類,一類是普通意義上的VOC定義,只說明什么是揮發性有機物,或者是在什么條件下是揮發性有機物;另一類是環保意義上的定義,也就是說,是活潑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即會產生危害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非常明顯,從環保意義上說,揮發和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這兩點是十分重要的.不揮發或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就不構成危害.這也就是歐洲將溶劑按光化臭氧產生潛力來分類的原因.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2010 年5月,中國發布的《環境保護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 33號),首次從國家層面上提出了開展 vocs 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地方標準
原有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僅對苯、甲苯、二甲苯以及酚類和甲醛的排放濃度進行限制,后又頒布的《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1996),《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07),《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1-2007),《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07),《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及《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增加了對苯并芘、油煙VOCs、油氣VOCs、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VOCs 排放的限值。針對惡臭污染物出臺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VOCS排放(GB 14554-1993),對硫醇、硫醚、胺類等散發惡臭氣味的污染物(大部分是揮發性有機物)作出了規定。 地方控制標準方面,北京市、上海、廣東省等走在前列,正在制定嚴格的VOCs 排放控制標準。標準中需要控制的特定項目有所擴展,但是與國外相比,仍然控制得比較粗放。
①北京市:《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1/447-2007),《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DB 11/501-2007)。
②上海市:《半導體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31/374-2006)
③廣東?。骸都揖咧圃煨袠I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4-2010),《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5-2010),《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6-2010),《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 /817-2010)等。什么是VOC?
VOC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縮寫.其定義有好幾種,例如,美國ASTM D3960-98標準將VOC定義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美國聯邦環保署(EPA)的定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世界衛生組織(WHO,1989)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定義為,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有關色漆和清漆通用術語的國際標準ISO 4618/1-1998和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對VOC的定義是,原則上,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發揮發的有機液體和/或固體.同時,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在測定VOC含量時,又做了一個限定,即在通常壓力條件下,沸點或初餾點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機化合物.巴斯夫公司則認為,最方便和最常見的方法是根據沸點來界定哪些物質屬于VOC,而最普遍的共識認為VOC是指那些沸點等于或低于250℃的化學物質.所以沸點超過250℃的那些物質不歸入VOC的范疇,往往被稱為增塑劑.
這些定義有相同之處,但也各有側重.如美國的定義,PPMHTV 甲醛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強調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就叫作豁免溶劑,如丙酮、四氯乙烷等.而世界衛生組織和巴斯夫則對沸點或初餾點作限定,不管其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國際標準ISO 4618/1-1998和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也不管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只強調在常溫常壓下能自發揮發
可將這些VOC的定義分為二類,一類是普通意義上的VOC定義,只說明什么是揮發性有機物,或者是在什么條件下是揮發性有機物;另一類是環保意義上的定義,也就是說,是活潑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即會產生危害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非常明顯,從環保意義上說,揮發和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這兩點是十分重要的.不揮發或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就不構成危害.這也就是歐洲將溶劑按光化臭氧產生潛力來分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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